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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自然科学(青年科技研究)基金委员会章程

创建日期  2009-4-13  查看次数  685 返回

     第一条 为了稳定和加强山西省自然科学领域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高新技术研究工作,山西省人民政府于1986年9月批准成立山西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1990年8月批准成立山西省青年科技研究基金委员会,以下统称省科学基金委员会。

     第二条 省科学基金委员会受山西省人民政府的委托,指导和推动全省基础性研究工作。省科学基金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归口山西省科学技术厅领导,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指导。

     第三条 省科学基金委员会坚持“尊重科学,发扬民主,提倡竞争,促进合作,激励创新,引领未来”的工作方针,大力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倡导“公正、求实、奉献、团结、创新”的工作作风。

     第四条 省科学基金委员会的宗旨是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发展方针政策和山西省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有效运用省自然科学基金和省青年科技研究基金,指导、协调和资助全省自然科学领域的基础性研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条 省科学基金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国家和省科技发展战略和规划,制订山西省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定资助类型和资助方式,编制发布项目指南;

    (二)受理科学基金项目申请,遵照“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组织专家评审,择优资助项目,并对项目的实施进行检查、协调、监督和指导;

     (三)组织推动重点科学研究项目,特别是组织具有重大学术价值或具有重大应用前景的跨学科、跨部门研究项目,协调、促进部门和单位之间的协作;

     (四)建设优化合理的学科人才梯队,鼓励青年科技工作者积极投身科学研究,发现和培养优秀中青年科研人才,稳定壮大科技队伍;

     (五)按照平等互利、优势互补等原则,积极开拓合作渠道,促进科研资源的有效配置,营造有利于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良好环境。

     (六)表彰和奖励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领域取得重大成果的科技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

     (七)组织和支持科技工作者积极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科技部等的相关基础研究计划申请资助;

      (八)对省内有关方面的重大科技问题提供咨询;

      (九)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及兄弟省市、部门间科学基金组织建立联系,进行交流,促进合作。

     第六条 省科学基金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省科学基金委员会主任由省人民政府任命,副主任由省科学技术厅聘任。

     第七条 省科学基金委员会秘书处设秘书长,由省科学技术厅基础研究处处长兼任。秘书处为常设机构,负责处理省科学基金委员会日常事务和基金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省科学基金委员会秘书处根据科技工作需要和年度计划安排,每年聘请相关学科领域若干名专家为委员,负责省科学基金申报指南编制、项目评审等工作,以及其他省科学基金管理重大事项的研讨。

     第九条 省科学基金委员会资金主要来自政府财政拨款,同时依法接受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

     第十条 省科学基金委员会面向全省,主要资助具有基础性研究工作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所属科技工作者开展基础性研究。

      第十一条 省科学基金委员会确定基金资助类型和资助方式的原则是:

    (一)有利于实现全省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

    (二)有利于支持科技工作者开展原创性研究;

    (三)有利于培养青年科技人才;

    (四)有利于促进基础研究与应用实践相结合;

    (五)有利于促进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之间的合作;

    (六)有利于促进全省科技事业协调发展。

      第十二条 省科学基金委员会公开发布基金资助范围、申请条件、项目指南、受理程序与期限等信息,建立网络化信息系统,为申请者提供高效和便利的服务。

      第十三条 省科学基金委员会加强基金资助项目的管理与监督,重点审核获资助项目的工作计划与经费预算,检查工作进展,核准结题或组织验收,管理资助成果,推动成果共享,并每年开展1到2次项目中期检查。

     第十四条 省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评审及管理,按照《山西省自然科学(青年科技研究)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省科学基金委员会工作人员须恪守职业道德,密切联系科学家,依靠科学家,热情为科学家服务,自觉维护自然科学基金的声誉。

      第十六条 省科学基金委员会接受省级财政、审计、监察、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科技界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山西省自然科学(青年科技研究)基金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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